法學的研究對象如下:
1,從法律的形式上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等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從法律體系來看,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3.從時間上看,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4.從空間上看,包括國家法、外國法、地方法和外國法。
5.從歷史類型來看,包括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
6.壹般來說,它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壹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7.從表現形式上看,包括動態規律與靜態規律、具體規律與抽象規律、紙面規律與生活規律、理想規律(如自然規律)與現實規律(如實際生效的規律)等等。
法律只有將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律盡收眼底並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