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住院患者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原始病歷資料;住院病人的原始病歷,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化驗、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搶救危重病人並在規定時間內補充的原始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