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壹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和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和噪聲的檢測;
(三)顧客用品的清洗、消毒、更換和檢測;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和檢查;
(五)中央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考核;
(七)公共衛生用品收據的管理;
(八)公共場所衛生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信息。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由專人管理,分類記錄,保存期限至少兩年。
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氣候、水質、照明、噪聲、顧客物品和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查,每年檢查不少於壹次;
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