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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作時間條例

企業的工作時間如下:

1,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4.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關於企業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1.國家標準工作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

2.彈性工作制:部分企業可能實行彈性工作制,允許員工在壹定範圍內安排自己的作息時間;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適用於工作時間不定時的崗位,按照壹定周期計算總工作時間,以滿足平均工作時間的要求;

4.彈性工時制: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和現場人員,不受標準工時的限制,但應保障員工的休息權;

5.加班規定: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勞動視為加班,依法支付加班費。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綜上所述,企業的工作時間包括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工作時間可以協商延長但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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