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如下:
(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被告人在起訴後脫逃,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壹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五)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可以終止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終止訴訟的法律規定如下: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壹方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