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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終止程序是怎樣的?

1.法律援助的終止程序是怎樣的?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只需書面告知受援人和辦案機關即可。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1)受援人以欺騙、隱瞞事實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三)案件審理終結或者撤銷的;(四)受贈人另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6)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致使協議難以繼續履行的。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審。第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因此,嚴格來說,終止法律援助的程序比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簡單得多。但壹般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肯定不會無故終止援助工作。當然,在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後,如果受援人對這壹決定不滿意,只能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相關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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