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從事免疫程序預防接種,或者從事不符合規定或者未經備案的非免疫程序預防接種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持有的疫苗,責令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實施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持有的疫苗,並處非法持有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價值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