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存在的法律形態包括習慣法、宗教法、判例、規範性法律文件、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但習慣法、宗教法和判例都不是中國法律的形態。
宗教法的壹般原則: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等非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五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對外經濟文化合作交流活動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構,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