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警察體系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體系:公安警察、武警(武警)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公安警察受公安部領導,武裝警察受武警總部指揮,司法警察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組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務部、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和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
擴展數據:
第十八條人民警察法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該條授權除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警察機關規範本系統人民警察的職權,並不是有些人所說的“兩高司法警察條例”違法。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包括
(壹)維護審判秩序;
(2)對進入試驗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守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
(四)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配合執行強制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的;
(六)協助本社處理安全和突發事件投訴;
(七)執行傳喚、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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