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給予司法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第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