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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取卷宗需要什麽?

法律分析:如果妳是案件當事人,拿著身份證讓門口的保安或者後勤人員帶妳去檔案室。檔案館的工作人員會給當事人壹份檔案復印件。不是本案當事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必須有當事人的授權,可以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和申請理由。如果是在案件處理後的三個月內,請直接聯系負責的法官。如超過三個月,請聯系本院檔案室,按預約時間辦理復印檔案手續。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我院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時,必須持有所在院、辦領導簽字的借閱單,借閱的檔案應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工作人員調動時,檔案管理部門應辦理清算手續。

第十五條黨委、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借閱檔案,必須持正式介紹信和工作證(身份證),經有關領導批準後,辦理借閱檔案手續,並限期歸還。其他單位原則上不準借用。

第十六條外來單位查閱檔案,應持縣級以上(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介紹信,按照有關規定移交。不得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檔案。律師應通過原案件承辦人查閱案卷。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確鑿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則上不允許摘抄和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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