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我院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時,必須持有所在院、辦領導簽字的借閱單,借閱的檔案應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工作人員調動時,檔案管理部門應辦理清算手續。
第十五條黨委、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借閱檔案,必須持正式介紹信和工作證(身份證),經有關領導批準後,辦理借閱檔案手續,並限期歸還。其他單位原則上不準借用。
第十六條外來單位查閱檔案,應持縣級以上(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介紹信,按照有關規定移交。不得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檔案。律師應通過原案件承辦人查閱案卷。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確鑿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則上不允許摘抄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