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行進貨驗收制度
賣方應執行進貨驗收制度,並驗證產品合格證和其他合格標誌。通過產品質量驗收,可以確定產品流通過程中的產品質量,保證銷售的產品質量,分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2)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的性質和特點,在購買商品後,向用戶和消費者銷售商品前的壹段時間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所售商品的質量。如果購買時產品質量符合要求,但銷售時存在瑕疵,銷售者將承擔相應責任。
(三)銷售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停止銷售的產品或者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