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2.刑法第305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作虛假的、錯誤的證明,對案件重要的情況進行辨認、記錄、翻譯,意圖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