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