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法規審查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三。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在報送國務院總理簽署或者公布前,或者在報送國務院領導同誌審批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應當先送起草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
起草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法律、行政法規草案修改稿提出審查意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簽署;逾期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國務院法制辦要認真研究起草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按照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協商壹致的,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報告,有關部門在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審批過程中不得提出不同意見;無法達成壹致意見的,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在報告中反映有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和理據,提出解決方案,提交國務院領導同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