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壹方、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第二,根據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必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
第三,根據行為是否要求當事人支付對價(相互對價,但不以對等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第四,根據標的物的交付是否為行為效力的關鍵要素,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允諾行為和實際行為。承諾在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履行義務;實踐行為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標的物的交付是行為成立的重要要件。
五、根據相互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主要行為和次要行為。奴隸的行為取決於主人的行為。
六、根據行為人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此外,還有壹些學者主張的分類,包括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雙向行為和單向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