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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國家應實行自然資源使用制度。

1.《民法典》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所有的和國家使用的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個人和組織使用自然資源應當繳納費用。

第二,自然資源需要登記嗎?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的內容,不同於普通的不動產物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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