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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2065438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壹次修改。根據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工會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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