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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時效有效嗎?

壹般情況下,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適用壹般訴訟時效。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是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隔離,往往導致股東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各種濫用法人資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受到法律追究時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導致了股東和企業債權人之間明顯的利益失衡。因此,只有使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運而生。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當行為,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損害,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這在英美法系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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