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濫用職權的公職人員詳情如下:
(1)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是司法人員,利用職務包庇犯罪分子,隱瞞其犯罪事實的;
(二)對走私犯罪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的;
(三)負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提供便利的;
(四)故意包庇明知有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受追訴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撤職降職是什麽情況?
1.以毆打、體罰或者非法拘禁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或者向被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
3.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4.違反規定阻礙執行公務或者幹擾執行公務的;
5、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