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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員工出勤的規定

法律分析:由於企業的類型、形式、規模等不同,企業內部考勤規定的計算日期也會不同。立法機關並沒有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統壹解釋,而是由企業內部章程規定。如果侵害了職工的利益,或者就此問題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根據企業的類型和規模,合理確定企業章程中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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