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雷丁公司與常書欣的兩份協議均於2019年10月24日到期,其權利義務因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故閱文公司1、2、3訴訟請求無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四次起訴閱文公司,要求常書欣停止發表不利於閱文公司形象和名譽的公開言論,刪除常書欣微博賬號“常書欣-余犯罪”中詆毀閱文公司形象和名譽的言論,壹審法院予以支持。常書欣應采取補救措施,刪除三條涉案微博。
綜上,壹審法院裁定:1。常淑馨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博賬號“常淑馨-余犯罪”2016 65438+10月26日2016 65438+2月24日2017 65438+。2.常樹新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閱文公司支付違約金1259697元;第三,駁回閱文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轉移自:
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第138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