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僅不給經濟補償,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作為補償。
根據《勞動法》,關於曠工的規定如下: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自動離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強行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壹些員工因不允許其辭職或不同意其解除合同的請求而擅自離職或違反合同離職;壹些員工沒有說明原因就離開了;壹些人受到優惠待遇的誘惑而擅自“跳槽”等。都在自動離職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