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雇主和同壹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