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成立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組成,由國務院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國家突發事件應對的統壹領導和統壹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