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
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環境保護設施限期辦理驗收手續。
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規則壹。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督促落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落實其他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為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環境保護驗收的監測或者調查結果。
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評估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活動的要求。
第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範圍包括。
(壹)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種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汙染和保護環境而建設或者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以及各種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以及其他按照有關項目設計文件應當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百度百科-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