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借用他人財物後拒不歸還,屬於侵占罪的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就構成侵占罪,出借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非法侵占罪的行為特征
1,刑法第270條已經明確規定“本條之罪,只有告知才會處理。”也就是說,這個罪(侵占罪)是自訴案件。受害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這壹規定,如果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行為人已經將自己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被害人,則危害狀態將會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經得到保護和補償,沒有必要再次提起訴訟。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與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其占有的財物返還自訴人的,可以終結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判決宣告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壹規定,只要被告人與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達成和解協議,並將所占有的財產返還自訴人,自訴人就可以撤回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