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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通知

法律分析: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單位,是否具有用人主體資格。否則,即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

2、合同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確,導致其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寫入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口頭承諾,防止日後發生糾紛,因缺乏證據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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