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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對於行政強制的具體情形,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向行政機關咨詢。此外,對於行政強制的處理,行政機關應當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並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後執行相關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依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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