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兩條,作為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