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禮與刑”
西周的“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規範人的言行,“刑”懲罰壹切違反禮儀的行為。關系正如《陳晗沖傳》所言“禮往而刑從,無禮而刑從,是表裏”。二者構成了壹個完整的西周法律體系。
(2)“如果妳不能對庶人有禮貌,妳就不能對醫生有所懲罰。”
這是中國古代法律中壹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強調普通民眾與貴族官僚的不平等,以及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但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說庶人是粗魯的,貴族沒有懲罰。事實上,庶人也有庶人的儀式。“禮不能少於庶人”的原意是庶人沒有接禮;“刑不如醫”強調的是貴族官僚使用刑罰的特權,因為“施刑者不在妳這邊”意味著貴族不受體罰,但仍會以其他形式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