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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禮入刑的禮與刑

在西周禮刑關系中,禮占主導地位,刑要服從禮的指導。因為禮儀是壹種積極主動的規範,是防患於未然的預防;其功能是全面預防社會犯罪。懲罰處於疏導的地位,在禮的引導下對已經發生的罪行進行懲罰,處於被動、消極的狀態。這種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禮與刑”

西周的“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規範人的言行,“刑”懲罰壹切違反禮儀的行為。關系正如《陳晗沖傳》所言“禮往而刑從,無禮而刑從,是表裏”。二者構成了壹個完整的西周法律體系。

(2)“如果妳不能對庶人有禮貌,妳就不能對醫生有所懲罰。”

這是中國古代法律中壹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強調普通民眾與貴族官僚的不平等,以及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但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說庶人是粗魯的,貴族沒有懲罰。事實上,庶人也有庶人的儀式。“禮不能少於庶人”的原意是庶人沒有接禮;“刑不如醫”強調的是貴族官僚使用刑罰的特權,因為“施刑者不在妳這邊”意味著貴族不受體罰,但仍會以其他形式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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