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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開始日期和租賃期限開始日期有什麽區別?

1.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合同簽訂日或租賃雙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的日期中的較早者。通俗地說,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達成協議的那壹天。達成協議的那壹天通常是簽訂合同的那壹天,那壹天就是租賃開始日。有些情況下,租賃雙方在簽訂合同前,已經對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作出了承諾,所以以“承諾日期”為準。在租賃開始日,雙方就合同達成了* * *協議。這壹天,作為出租人,妳要根據租賃指引中判斷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標準,判斷妳做的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總的原則是先判斷是不是融資租賃。如果不是融資租賃,按照排除法確定為經營租賃。

2.租賃期的起始日是指出租人將租賃資產提供給出租人使用的起始日。租賃期開始,合同已經進入履行階段,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租賃開始日。出租人將標的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享有支配該資產使用權的權利。

如2019 12 1,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從融資租賃公司租賃塑鋼機壹臺。租期從2020年6月65438+10月1至2025年2月31,* * *六年零72個月。在這裏,租期的開始日期是65438+2020年10月1,但是租期的開始日期是2065438+2009年2月1。在租賃開始日,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判斷其交易的單筆租賃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判斷的時候,不能簡單的判斷妳簽訂的租賃合同名稱是融資租賃合同還是經營租賃合同,而要根據新租賃標準的標準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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