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重整是個人資本,法律術語是破產重整,作為破產清算屬於破產程序。不同的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拯救企業,後者在於摧毀企業,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防止債務人破產,體現破產企業財產的增值功能,後者體現破產財產的再分配功能,消極公平地分配債務人財產,具體措施不同。前者采取壹些保護性措施整合企業的財產、債務和經營事務,包括追加投資、約定延期和減少債務履行、企業合並和分立等。後者想以不同的價格分配破產財產,主要包括拍賣、強制出售和折價出售,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是不同的。前者試圖使債務人起死回生,保全和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經營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而後者只能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限度內得到清償,財產價格變動可能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的極為有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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