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國企勞動合同制員工編制,國企簽訂合同的正式工編制,勞務派遣簽訂合同的臨時工不編制。國企叫企業編制,既不是行政編制,也不是事業編制。在企業編制中,每個崗位需要多少人就是編制。勞動者與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通過考試或者選拔等程序進入工作崗位的,視為編制。如果沒有這個手續,只是和國企簽約,沒有職位,不算編制。事業單位設立企業通常有兩種情況。第壹,除了事業單位編制外,還有按企業職工對待,不占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它們屬於工人。第二,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還有另壹個企業化單位,屬於這個事業單位,這個企業化單位的人員當然是職工。但實際操作中,這個機構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單位的人混在壹起。雖然混合使用,但在人事管理上有著完全不同的身份。而且由於長期從事同壹份工作,即使是屬於企業編制的人員,也往往會忽略自己的身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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