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我國海關征收,增值稅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納稅人取得的海關完稅證明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銷售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提供原始繳款憑證和有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退運國內,並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稅款;(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已報關驗放的。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