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作出裁決: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壹個環節。裁定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將終止,所以這個裁定稱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
第二十四條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在法庭上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