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於該店沒有營業執照,屬於非法經營。根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夠刑事處罰,無證經營數額較大,或者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罰款;
4.為無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5.當事人擅自使用、交換、轉移或者損毀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6.拒絕或者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7.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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