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
第四條現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由業主協商。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主導作用。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協調和指導現有房屋加裝電梯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業主認為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利並要求賠償等。,應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當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業主的請求,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通過民事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