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八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確需轉學者,應按規定辦理轉學者手續。
第九條轉學學生必須經轉學學校批準並出具接收證明,然後向轉學學校申請轉學。經轉出學校同意,出具轉學證明,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出方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加蓋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明到轉出方所在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開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科目成績證明,經審核後加蓋公章。
第十條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明、父母工作調動手續或戶籍遷移手續等相關證明,到轉學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在轉學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學生的檔案材料由轉學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五條學生轉出、轉入的所有電子信息必須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學生在受處分、休學或畢業最後壹學期期間壹般不得轉學。
第十七條轉學手續壹般在新學期開學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