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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廳轉學條例

法律分析: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或者實際居住地發生變更,變更後的戶籍或者居住地不在原義務教育階段服務範圍或者原普通高中服務區域(招生區域)的;其他特殊原因,比如就讀工讀學校,可以申請轉學。符合轉學條件的,轉入、轉出學校同意,雙方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法律依據:《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八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確需轉學者,應按規定辦理轉學者手續。

第九條轉學學生必須經轉學學校批準並出具接收證明,然後向轉學學校申請轉學。經轉出學校同意,出具轉學證明,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出方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加蓋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明到轉出方所在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開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科目成績證明,經審核後加蓋公章。

第十條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明、父母工作調動手續或戶籍遷移手續等相關證明,到轉學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在轉學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學生的檔案材料由轉學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五條學生轉出、轉入的所有電子信息必須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學生在受處分、休學或畢業最後壹學期期間壹般不得轉學。

第十七條轉學手續壹般在新學期開學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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