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河北冀鋼律師事務所馮1。律師可以全程參與拆遷工作。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律師參與拆遷工作的長效機制對城市重點基地的拆遷工作大有裨益。發揮律師的法律專業優勢,在拆遷前提前介入,搭建公信評估平臺,形成拆遷後化解矛盾的合力,從源頭上預防拆遷矛盾。在拆遷工作正式開展前,律師提前介入,向拆遷指揮部和拆遷公司的居民查閱相關法律文本、合同和公告,確保拆遷工作合法、公開、公正。在拆遷實施階段,律師也全程參與。他們在拆遷基地設有“法律咨詢接待窗口”,為居民提供義務法律咨詢服務。“窗口”建立後,解決了大量拆遷中的疑難矛盾。二、律師可以介入治安行政處罰案件,為被判處行政拘留的當事人提供辯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代理服務。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律師的代理活動可能發生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行政處罰作出後。例如,前者代表相對人進行辯護;後者,如代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現行《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進壹步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按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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