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礦山企業的部門管理礦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