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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公告的送達是什麽?

法律解析:公告送達是以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過了法律規定的壹定期限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采納。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公共場所,或在報紙上刊登、廣播或電視播放。國內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60日後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公告的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明確記錄公告的原因和過程,並將相關資料附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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