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八條患者因下列情形之壹受到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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