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勞動關系作為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是指勞動所有者和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關系,在勞動過程中,壹方提供勞動,另壹方提供勞動報酬;
2.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勞動行政關系,是指勞動行政部門為履行行政職能,與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他勞動關系相關人發生的社會關系。社會保險關系,第壹,基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社會保險和勞動力市場服務關系,是指勞動力市場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因提供勞動關系運行的社會服務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勞動群體關系是指工會或雇主團體與其成員之間,以及它們之間因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其所代表的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勞動爭議處理關系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與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就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和仲裁的社會關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