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在性權利年之前,他已經擁有了和成年人壹樣的權利,沒有特殊性,就是性權利是獨立的,他說了算。只有他能保護自己,就看他願不願意了。所以,像和女生發生關系,對方14歲以上,只要是自願的,就不違法。根據是否違背女性意誌,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第壹,如果違背婦女意誌,或者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二是因為當事人已滿16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不違背當事人意誌的情況下,其行為不違反法律。幼女不滿14周歲,與其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奸罪定罪,從重處罰。14歲以上,自願,不參與犯罪,不會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