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規定是: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通常是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以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物權法的性質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的性質是以民法的性質為基礎的;物權法調整的基本內容仍然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法就是物權法;物權法是強制性的法律;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則是貫穿壹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在我國的立法和理論中,有壹種習慣是確定壹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壹物壹權原則;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
希望以上問題能幫到妳。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