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采取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或者處分的強制措施。
2.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3.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