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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隔斷的法律法規

新華社北京9月18電(劉、郭秀燕)9月18日,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正式公布。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屏風、隔斷、隔斷等有礙室內環境展示的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置室內任何形式的房間(衛生間除外)。

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高度不得高於1.2米,包廂、包間的門窗距離地面高度不得高於1.2米。

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占有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娛樂場所使用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農村地區設立的娛樂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考慮地區差異制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面積、位置和周邊環境進行實地考察。通過實地考察的,在設立場所和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天,並依法組織聽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標誌應當標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草案的公布旨在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保障娛樂場所健康發展。征求意見稿對娛樂場所設立的地點、條件、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公眾可在2012 10 17之前就管理辦法草案向文化部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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