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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電動車上路規定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率先通過警崗、警保、警企等合作方式,擴大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登記網點覆蓋面,提高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登記率。2021年底前,除金典禁摩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實行戶籍管理。(省公安廳)

2.禁止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簡化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登記手續,實行“持證銷售”,加快摩托車駕駛員“下鄉進村”考試。發生摩托車事故,延伸調查銷售門店的安全管理責任。(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

3.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做出安全承諾。快遞員不應使用無牌摩托車,上路行駛時必須戴頭盔。(省郵政管理局)

4.各地要在主幹道或摩托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上設置連續的非機動車道或無隔離設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用於高速公路營運的乘用車、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警可以查詢機動車的行駛速度、連續行駛時間等行駛狀態信息。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並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的檢定,監督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實施。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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