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18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20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21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2條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推定為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